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促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 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结 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信 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校长担任组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 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 室)、组织部(党校)、宣传部、纪检监察一处、学生工作部(学 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 、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科技处、 乡村振兴办公室) 、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 设处(部省合建办公室)、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 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海外乡亲联谊中心) 、工会、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档案馆、信息化服务中心、采购与招标中心。
党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二)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 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各部门(单位)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 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单位) 公开的信息;
(二)答复与本部门(单位)有关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制定、编印本部门(单位) 的规章制度;
(四)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官方网站及自媒体平台;
(五)承担与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 学校招生计划、程序和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和录取的结果,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三) 学科的专业设置, 重点学科建设情况, 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
(四)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五)留学生管理制度;
(六)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校内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四) 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 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
(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办法,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 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 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九)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一)其它需要在校内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 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 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党政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单位) 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纪检监察部门将信息公开列入日常监督清单,对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 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海大办〔201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