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刘建贤 张永清奖学金”评选办法为规范刘建贤 张永清捐资设立的“海南大学——刘建贤 张永清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学金的捐赠资金纳入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单向设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审计部门、捐赠方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条 本奖学金期限暂定为4年,即从2012至2016年。本奖学金每学年开学初评,与学校其他奖助学金同时评选表彰。
第三条 奖励人数和金额
每学年奖励23名本科生,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0元。
第四条 奖励范围
海南大学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未受到院校的通报批评;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嗜好、习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具有创新、竞争意识,成绩优秀;
6. 同等条件下,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评选方法及程序
每学年开学初,由乙方发布评选通知。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评选小组进行初选后,学生填写《海南大学学生接受社会捐赠申请表》报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结果进行评定,确定拟奖励学生名单后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奖励学生名单报给刘建贤、张永清核定。刘建贤、张永清确核准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送交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办理财务等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刘建贤、张永清和海南大学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