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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真正做到“应贷尽贷”,促进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推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琼府[2008]8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资助 办法 通知

抄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1月7日印发

校对:林文愈 打印:蔡秋梅 (共印60份)

附件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普通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须经本人同意,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六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部署、指导、汇总和监督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负责部署实施贷款资格审核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应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暂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普通高校应按要求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对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贷款申请人资格、配合贷后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对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普通高校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四章 学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条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所属各高级中学的毕业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有贷款需求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逐校审核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对当年贷款资格审核结束后,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有贷款需求的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各高级中学应及时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高考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普通高校应根据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机构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校协同配合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汇总。

第十五条 在外省普通高校就读的海南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若入学前未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则由其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财政厅部署各市、县和各高校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总体额度、组织申请和贷款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如下:

(一)每年3月份,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高级中学和普通高校向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二)每年4月份,各市、县资助管理中心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将上述学生名单录入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辖区内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被确认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录取通知书、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各市、县和各普通高校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资助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户(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 双下岗户(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户(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各市、县和各普通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信息汇总、分类,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并连同全国普通高校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下达各市、县的乡镇街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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