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制定《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二、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研究生处、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指标进行名额分配。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中心)成立由有学术背景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四、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且不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
六、参评范围: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硕士生身份或博士生身份,只能申请并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七、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能力突出;
5.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年度德育考核为“良好”以上;
6.本年度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不含补考成绩,下同),或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5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7. 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大学英语必须通过CET六级考试或者改革后的考试成绩达425分(含)以上;外语专业研究生必须通过专业英语八级,二外必须通过全国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考试或二外四级考试;
8.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①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的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有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②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③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④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硕士生要求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排名前五)。
9.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为海南大学,署名为第一作者。
10.已按规定交清全部费用并按时注册。
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当学年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2.当学年有补考、重修等现象者;
3.当学年休学者(包括当学年内休学又复学者);
4.申请延期毕业者;
5.当学年受到违纪处分以及尚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6.其它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九、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间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2.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并颁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十一、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十二、本细则自2012年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说明。
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陈封椿
副组长:刁小平 胡新华
成员:张银东 房云昆 陈险峰 蒋国洲 黄崇敏 张玉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