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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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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 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是省委、省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当前,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有的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二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有的地方和部门违法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随意改变招标结果,指定中标人,侵害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自主权。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在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确保省政府这一重大决策的实施。 二、加强领导,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政府成立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研究解决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水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我省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和工作规范;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协调、督办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处理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收集、汇总、通报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联合检查和调研。 (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2.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平台及其实行联网监控的其它招标投标平台(以下简称联网平台)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为有关职能部门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提供场地服务和设施保障,并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对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平台及联网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为招标人和中介机构提供评标专家抽取和在中心网站及其他信息渠道上发布公告等方面信息的服务;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受理对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平台及联网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省监察厅: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省审计厅:负责对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省财政厅:负责对本省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省建设厅:负责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法对本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省交通厅: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省商务厅:负责对本省范围内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监管,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执行国家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受理对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海南政府采购中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创新,提高效率,在职责范围内纠正和处理该中心在政府采购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9.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对本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省范围内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研究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涉及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相关交易规程和制度规定。受理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1.省水务局:负责对本省范围内除国家重点水利项目以外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和城市水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水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充分发挥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招标投标统一平台 (一)要充分发挥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功能, 在不改变招标投标基本实施程序,不改变招标投标项目业主单位,不改变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改变以往以部门为单元分散操作招标投标的方式,制定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目录,将列入目录项目的招标投标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平台集中规范运作。通过构建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统一平台, 将招标投标置于阳光下运行,使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和环境下参与竞争,促进招标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二)要通过联网监控,将海南政府采购中心、海南产权交易所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统一监管。逐步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运作。 (三)凡应当进入而不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问责。 四、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 不断强化招标投标相关信息的公开,以利于社会监督。

(二)凡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平台及联网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公告,除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媒介发布外,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网同步发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在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平台及联网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及联网平台窗口办理投标企业报名并发售标书。同时,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标书售价的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标书售价的审核和管理,制止和纠正标书售价过高、超出制作成本、谋取不合理经济利益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推进网上传输和异地下载等业务,给投标人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 五、整合专家资源,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一)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在充分整合发改、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现有专家资源的基础上,牵头并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成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具体方案由省政务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更换、补充和分类管理,以及评标专家认定、评标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凡未依法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严明评标纪律。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规范专家抽取办法,严格专家抽取程序。除特殊招标项目依照《招标投标法》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外, 一般招标项目专家抽取要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 由招标人代表抽取,有关监督人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抽取省内专家时,参与抽取的相关人员评标前一律不得离开抽取现场,不得私自与外界联络;抽取省外专家时,参与抽取的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泄漏专家信息,不得私自与专家联络。专家抽取过程实行全程声像监控,并建档保存备查。 六、规范操作程序,切实提高公正性

(一)各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规程执行,并进行全程声像监控。开标活动必须公开透明, 开标过程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电子屏幕或投影屏幕同步显示。评标、定标活动一律在封闭评标区内进行,原则上不搞“过夜评标”。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创新评标方式,提高评标效率。评标标准和办法要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公开,资格审查和综合打分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 七、进一步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进行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依法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凡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或监察下运作,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一)监察机关要积极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高监管能力。要依据电子监察信息平台对省政务服务中心及联网平台的招标项目办理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对各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各类招标投标进行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廉政和效能监督,坚决查处招标投标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应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建设、交通、水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要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关的工作,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要加强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探索建立由社会各界人士、人民群众组成的义务监督员队伍,对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及联网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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