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5年4月2日海南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为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根据《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一条 执委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工会的配合下开展工作。第二条 执委会实行集体领导,由集体讨论做出决议,少数服从多数。执委会主任负责日常活动的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三条 执委会职责
1、主持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2、负责组织、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3、研究处理闭会期间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并负责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和提请确认。第四条 执委会对有些议题不能及时取得一致意见时,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委员意见后可宣布暂时休会。会后,提出议题部门和与会委员们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次举行会议。第五条 执委会进行表决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也可采用不计名投票方式,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所议决问题,须经应到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吸收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七条 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第八条 届期内执委会委员如减员较多,可以调整和增补。第九条 执委会召开会议时要作记录,并记为“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次执委会会议”。如下发文件时,要写明“经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次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字样。第十条 本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