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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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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大学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可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房产、地产(含非学校产权)和大型仪器设备三类国有资产。本管理办法中的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履行职能和完成 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利用房产、地产(含非学校产权)和大型仪器 设备等国有资产,与企业、其他科研机构、科研工作者等合作,有资金、技术、劳务等投入,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四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现效益保证、风险可控的目标。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监管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工作。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出租出借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出租出借。总务部门或师生事务保障中心归口管理校园商业网点出租出借。信息化服务中心归口管理网络通信基站、机房等出租出借。

其他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划纳入学校整体规划范围。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经营项目的核定应当按学校统一规划、校园功能 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不同使用功 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不得影响校园秩序和校园环境。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制定合理的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相关的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梳理,在确保学校国 有资产资源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以保障 师生对基本生活、学习等服务商业配套设施的合理需求为目标, 制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计划后上报,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和审核。

第八条 国有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 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 出租出借后可能破坏或影响校园环境和秩序的。

(五)不能满足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要求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制度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评估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规划和计划,履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第十条 评估。对于计划纳入出租出借范围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对其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 审批。根据学校议事规则审议。学校审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手续。未经审批的国有资产,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 对于计划用于设置自助售货机、自助洗衣机、自助打印机、自助快递柜等商业化无人服务设施的各类建筑的内外 空间,由总务部门或师生事务保障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 合理的空间利用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

(一)资产账面原值在 30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报省教育厅审批;资产账面原值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国有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出租出借事 项,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资产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模板。

(三)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无权属证明则提供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 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学校 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形式确定承租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特别许可除外。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制订招标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 出租期限、承租条件(行业要求)、招租底价及测算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

(一) 采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二) 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归口管理部门或 资产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 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 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 200 万元以下的,必须通过 互联网、报刊等方式进行公告后,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方式进行; 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认可的海南产权交易所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外,出租出 借的期限原则为 3 年,不得超过 5 年。期满后不得直接续租,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和公开竞价流程。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出借按“谁使用,谁负责 ”原则,资产使用单位是出租出借履约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 订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合同期内承租者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国有资产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出租出借房产的维修、装修、改造、增加设备等必须遵照合同约定,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承租人进行减租或给予缓交租金的承诺,亦不得擅自对应收的违约金进行减免,不得擅自免除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因特殊原因,确需对承租人进行减租或给予缓交租金或减免 违约金,以及变更承租起始日期和相应支付租金的时间,资产使 用单位须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就减 免额度、缓交期限以及变更承租期限等事项,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出租出借合同,督促承租人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第二十六条 临时、短期出租出借教室、报告厅、会议厅、 音乐厅、体育场馆等,由资产使用单位自行审批,并计次或计时 收费。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核定收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采 用“一事一议 ”方式,参照相近的项目,由资产使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除日常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外,额外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厅、音乐厅、体育场馆等均实行有偿使用,享受半价优惠。

校外单位和个人租用学校公共场馆或其他资产,一律实行有 偿使用。属于上级部门要求临时免费使用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负责缴交场馆使用费或同意免收使用费。我校在校学生因学习、生活或社团活动申请使用场馆、场地等,由资产使用单位视情况给予减免优惠。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临时摊位,应由租用单位向总务部门或 师生事务保障中心等校园管理部门提出, 由校园管理部门审批,每半年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重大节庆活动吸引商家设立摆 摊,由活动的主办方或组委会负责集体决策,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统一上缴学校的收款账户,由财务处负责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承租人及时改正,对于可能给学 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学校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批评和追责。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出租出借收入、暗箱操作从中牟利、有闲置不报等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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