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大学校办企业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 革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高等学校所 属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大学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直接或间接投资成立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校办企业要密切服务于学校,学校要发挥学科优势,促进校办企业发展, 实现协同发展。校办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开展相关业务,不断发展壮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新型的产业管理体制,逐步健全“学校(校 办企业管理委员会)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校办企业”三级管理模式,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 委”),作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出 资人代表,行使权利。校企委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分别由校长、分管经营性资产副校长担任,其他委员 5-7 人,分别由党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经济、会计管理等相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校企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产业发展规划、政策。
(二) 审定校办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海南大学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议
事规则》决策范围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策。
(三) 指导和协调校办企业的管理工作。
(四)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学校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监督校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六) 审定学校与资产公司的收益分配方案;审定学校直管企业的管理层及有重要贡献员工的奖励方案。
(七) 审定校办企业办理注册、变更、合并、分立或注销等事宜。
(八)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企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企办”),负责 校企委的日常工作,对所有校办企业,重点是直管企业进行监督 和管理。校企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校企办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校企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校企委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经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校企委会议由校企委主任主持,主任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到会人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二)校企委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三)校企委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 要和决议上签名。委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 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十条 学校依法指定海南海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为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履行投资人职责,全面管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和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及下属企业的监管。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对学校委托其经营及管理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负责。学校对资产公司享有股东权益,但不具体从事经营与管理活动。学校不以任何方式对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 及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学校与资产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方面相互独立。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基 层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对校办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学校对资产公司的出资; 资产公司为下属校办企业的出资人,实现校办企业的产权和资产划转。鉴于海南泰和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顺 公司”)的经营性质和资产规模, 根据因企施策原则, 将泰和顺公司参照学校的直属企业进行管理,其经营目标由校企委考核。
第三章 经营与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及直管企业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组织、 财务、国资、审计及纪检监察等) 的监督、检查、考核。资产公司下属企业接受资产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利用学校资源的,均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上缴资源使用费。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各企业应当制定年 度经营目标、任期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资产公司及直管企业与 校企委签订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校企委进行考核。其他校办企业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接受资产公司的考核。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下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经资产公司审定后,报校企委备案。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企业章程和校企委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履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承诺。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须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各类档案及时归档。关闭注销企业的财务档案及注销的相关资料应当及时送交校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独立开展经济业务核算。按季度向学校财务处、校企办及资产公司报送本企业会计报表及其他所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应当遵循国家及海南省审计制度。校企办每年聘请第三方对资产公司进行年度审计。资产公司 每年聘请第三方对全资及控股校办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 报送校企办、资产公司、校审计处及校财务处。经学校批准, 校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校办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除企业经营业务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外,未经校企办同意, 校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将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向第三方借贷、炒股或进行其他风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在章程、经营管理协议书所赋予权 限以外的任何重大决策, 在事前向校企办报告, 获得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 积极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为企业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
第二十七条 校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执行《高等学 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制定行之有效的企业廉洁从业措施。
第四章 校办企业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在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合并、分立等变更时, 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校企委审议。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具备法定解散条件的,应通过资产公司向校企委提出解散申请,并据实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解散的原因。
(二)企业现有在编人员状况及安置方案。
(三)企业现有资产状况。
(四)企业现有经营状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责令校办企业解散清算: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亏损的、资不抵债的。
(二)长期无能力向学校上缴资源使用费的。
(三)学校根据校办企业整体发展规划及其他原因决定停办的。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六)被人民法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予以解散的。
(七)出现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注销,由资产公司提出处理方案,报校企委批准后, 相关企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注销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校办 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清算组应由校企办会同学校财务、人 事、法务等处室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报学校确认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注销费用由该企业清算财产承担。
第五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可选择留在企业,对该部分人员,要依法依规做好人事劳动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事业编制人员确需到校办企业兼职或全职工作的,须经校企委批准, 履行学校相应程序。在校办企业中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归口学校人事处; 属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执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相关规定。
(二)全职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由学校按有关政策办理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 其事业编制的身份不变,学校发放的事业人员工资(含 单位负担的社保公积金等)由企业及时足额返还。校办企业中保 留行政级别待遇的干部, 在校内工作岗位变动或学校开展竞争上岗工作时,与校内其他同级别干部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人事管理安排如下:
(一)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直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各自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非直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资产公司指定。
(二) 资产公司及直管企业的董事长、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及监事、财务总监由校企委任命,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由各自公司履行相应选举、任命程序。
(三)资产公司及直管企业的总经理由各自公司董事长推荐 提名,各自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经校企委同意,董事长签发任用通知。
(四)资产公司及直管企业的副总经理由各自公司总经理推 荐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校企委备案,董事长签发任用通知。
(五) 除资产公司及直管企业以外,非直管企业的人事管理安排如下:
1.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由资产公司董事会任命,报校企委备案。
2.总经理由各自公司董事长提名,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校企委备案。
3.副总经理由各自公司总经理提名,各自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资产公司备案。
4.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由各自公司履行相应选举、任命程序,报资产公司备案。
(六) 学校参股企业,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或任免,依据各自公司章程确定。
(七) 校办企业的其他员工原则上实行自主招聘。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在校办企业兼任职务,按照学校决策程序上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校办企业自主招聘人员,其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由企业自行决定,工资、奖金、保险等均由 企业自理。涉及校办企业注销的,相应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按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执行。
校办企业在自主招聘环节应当严把用人观,遵守人事管理回避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校办企业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资产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绩效考核和分配实施方案,并将该方案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办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缴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目标考核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资产公司和直管企业由校企委负责考核, 其他非直管企业由资产公司负责考核。
校办企业经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经营的社会需求和市场占有情况,企业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企业对学校教学、科研工
作的贡献,企业的廉政和文化建设情况等。
(二) 企业的质量目标:企业的品牌建设情况, 企业质量管 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状况,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认可度,行业获奖情况等。
(三)企业的效益目标: 企业年度经营收入情况,实现利润、上缴利润指标、上缴资源使用费等的完成情况,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和直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由校企委决定。非直管企业由资产公司负责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校办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校办企业应当加强违法必究的底线思维。校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反《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 学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 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校办企业工作交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办企业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因离任或 任期届满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时, 应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的, 校企委委托第三 方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经学校批准,也可以由学校审计处委托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